贵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听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3-18 浏览次数: 157
听课是一种对课堂教学进行仔细观察的活动,是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

一、规定

   院领导、系正副主任应把深入课堂听课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师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教学情况,及时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教师应通过相互听课,在教学业务上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各系部应把听课、公开课与教研室活动相结合。
   各类人员每学期听课情况将纳入个人业务工作考核范围,其具体听课次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听课不得少于8节,其他院领导听课不得少于4节;

(2)系正副主任听课不得少于5节;

(3)教师听课不得少于2节。

   各类人员听课后均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并对其作出客观评价,客观地向被听教师交流有关信息,以便相互提高。
   各类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6周星期五下午4点之前将听课记录交教务办公室,教学科负责统计,写出基本分析报告送学院保存。

二、纪律

1.对未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学院将予以通报批评。

2.对未完成听课任务并给学院造成严重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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