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第五期:其他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5-13 浏览次数: 281

前言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方位引导党员、干部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贵大党建双创”公众号推出“党纪学习教育”专栏,发布《条例》具体内容,旨在提供丰富便捷的学习资源,为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支撑保障。



第五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给予什么处分,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共3编,11章,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

“党纪学习教育”第五期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第一编 第五章:其他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转载自:贵大党建双创

详情链接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16 math.gz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贵州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版权所有
邮编:550025 Tel:0851-83627662(办公室); 0851-83627557(教学科研科(含研究生管理)); 0851-83620186(学生科(本科))